法律援助条例实施5年:让更多困难群众享受法律的公正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
9月1日是《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五周年的日子。五年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案135万余件,近237万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或解答法律咨询近1580万人次。但据有关调查显示,低收入群体的法援知晓率较低,五成多人困于申请程序复杂,如何进一步加大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力度,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法律的公正,让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
1月28日,在福州务工的江西籍农民工许冬梅(左一)和工友领到“法律援助证”。当日,由福建省司法厅和总工会联合推出的“法律援助证”开始向全省188万农民工发放。持有“法律援助证”的农民工,不用其他证明材料和审核手续,凭证就可向当地工会组织或司法机关申请法律援助。新华社记者 张国俊 摄
法律援助条例实施5年237万人受援
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3259个,其中地市和县区级机构3176个,除西藏等地个别县区外,所有的县区都设有法律援助机构。2007年办案量达42万件,是2002年的3倍,平均每年以30%的幅度递增。
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12285名,其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达到5927人。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工、青、妇、老、残、高校等社会组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54976个,在各法律援助机构注册的法律援助志愿者达到76890人,法律援助组织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有效解决了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
五年来,法律援助经费严重困难局面也得到有效缓解。各级政府投入的法律援助经费增加了6.6倍,2007年财政拨款达到5.2亿元,平均每年以30%的幅度递增。全国有25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有10个省(区、市)拨付了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以地方本级财政拨款与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相结合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有力地推动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区、市)人大或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了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规章。31个省级地方通过司法厅和财政厅联合发文或省级政府发文制定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29个地方通过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政府发文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明确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27个省级地方对法律援助范围作出补充规定。
让更多的人知晓法律援助
低收入群体的法援知晓率较低
据司法部“法律援助知晓率和需求调查”的结果,低收入群体对法律援助知晓率较低。调查数据显示,家庭月总收入300元及以下、未受义务教育、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听说过”法律援助的分别占31.6%、16.5%和25.5%,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水平。
在知晓法律援助的居民中,有近6成了解和基本了解其基础知识。“了解”和“基本了解”的分别占11.5%和46.4%,合计为57.9%;而“了解较少”和“不了解”的分别占34.2%和7.8%。
有关人士分析说,这一调查结果表明,对文化程度较低者、较低收入水平者、农民和农民工、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宣传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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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多人困于申请程序复杂
听说过和没有听说过法律援助的居民中,不愿选择法律援助或政府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的原因是“我们这里不习惯这么做”的,分别占29.4%和40.7%;原因是“搭不起时间”的,分别占34.0%和24.4%,原因是“对法律能否有效解决问题存在怀疑”的,分别占31.9%和22.0%。
法律援助求助不方便的原因是“找不到法律援助中心”的,占63.6%;原因是“法律援助申请程序太复杂”和“没有求助电话、求助电话打不通”的,分别占53.4%和37.5%。其中,较低和较高收入水平者、无业人员、未受义务教育者、女性、农村和中部地区居民,原因是“找不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比重较高,学生、农村居民原因是“申请程序太复杂”的比重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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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更多困难群众享受法律的公正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努力为更多的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援助。
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增加,扩大覆盖面、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需求,已经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迫切任务。要推动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更多困难群众能够得到法律援助。要认真研究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合理扩充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根据权利保护的优先顺序和法律援助需求,将涉及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困难群众迫切需要得到帮助的事项,纳入到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中的积极作用。
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法律援助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对于提升法律援助公信力,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决定、指派、承办、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程序规则,从援助前、援助中、援助后等各个环节,强化对办案过程的监督,不断提高办案质量。要完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充分调动广大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尽职尽责地办好法律援助案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确保死刑案件法律援助质量。要把受援人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法律援助质量的标准,将规范服务贯穿法律援助活动始终,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 要完善便民利民措施,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畅通申请渠道,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系点建设,完善法律援助接待场所和服务设施,方便困难群众特别是农民工、残疾人等特殊群众申请获得法律援助。要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探索法律援助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中与其他执法调处手段的衔接机制,引导在法律援助中以调解方式化解社会纠纷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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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相关条款 :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新华网 2008年09月01日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9/01/content_974805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