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没有司法权限或其他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将未成年人或者处于普通监管、监护人监管或司法监管下的个人从其父母、监管者或监护人的监管下转移?/DIV>
第9条:拐卖未成年人
拐卖未成年人,或者拐卖处于普通监管、监护人监管或司法监管下的个人将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
在所有下列条件都满足时,本条所规定的处罚可以被减轻或宽恕:
1)被监管的个人其年龄不低于15岁,对犯罪行为自愿且真实地表达了同意;
2)没有使用本法第8条第1款所规定的任何手段;而且
3)行为人不具有违法的故意。
只要没有使用本法第8条第1款所规定的任何手段,对本条罪行的起诉可以由父母、监护人或者合法监管人提出控诉开始。
第10条:有目的的拐卖
任何人出于盈利、性侵犯、制造色情资料、违背受害人意愿的婚姻、收养或者任何形式剥削的目的,拐卖他人的将被判处7-15年的有期徒刑。
本条所规定的处罚应该升级为15-20年的有期徒刑,只要:
1)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
2)罪行是由公务人员对被害人滥用其职权而造成的;或
3)罪行是由有组织的犯罪团伙造成的。
本条以及本法第12条、第15条、第17条和第19条中所规定的“任何形式的剥削”包括利用他人卖淫、制造色情资料、商业性行为、强迫劳动或强迫服务、奴役或类似于奴役的其他行为、债务奴役、非自愿的劳役、童工或摘除器官。
只要使用了本法第8条第1款所规定的任何手段,无论受害人是否对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任何故意表示赞同都不影响对该罪行的判决。这也同样适用于本法第15条、第17条和第19条所规定的罪行。
第11条:跨境转运的拐卖
将他人拐卖或运送至柬埔寨王国以外的人应被判处7-15年有期徒刑。
将他人从外国拐卖或运送至其他国家的人应按照上述第1款的规定进行惩处。
本条所规定的处罚应该升级为15-20年的有期徒刑,只要:
1)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
2)罪行是由公务人员对被害人滥用其职权而造成的;或
3)罪行是由有组织的犯罪团伙造成的。
第12条:出于剥削目的的非法招募
本法所规定的非法招募行为是指通过欺骗、虐待、拘禁、暴力、威胁或者任何其他强迫手段,劝诱或雇用他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被剥削劳动。
非法招募他人的将被判处7-15年有期徒刑。
本条所规定的处罚应该升级为15-20年的有期徒刑,只要:
1)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
2)罪行是由公务人员对被害人滥用其职权而造成的;或
3)罪行是由有组织的犯罪团伙造成的。
第13条:买卖或交易人类行为的定义
买卖或交易人类的行为是指,向其他人非法转交对某人的控制权,或者从其他人处非法接受对某人的控制权,用以换取任何有价值之物,包括服务和人类本身。
作为中介参与买卖或交易人类行为的将被视为与买卖或交易人类行为一样受到同等处罚。
第14条:买卖或交易人类的行为
实施买卖或交易人类行为的人将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
第15条:有目的的买卖或交易人类的行为
任何人出于盈利、性侵犯、制造色情资料、违背受害人意愿的婚姻、收养或者任何形式剥削的目的,实施买卖或交易人类的行为将被判处7-15年的有期徒刑。
本条所规定的处罚应该升级为15-20年的有期徒刑,只要:
1)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
2)罪行是由公务人员对被害人滥用其职权而造成的;或
3)罪行是由有组织的犯罪团伙造成的。
第16条:跨境转运的买卖或交易人类的行为
将他人拐卖或运送至柬埔寨王国以外的买卖或交易人类行为应被判处7-15年有期徒刑。
将他人从外国拐卖或运送至其他国家的买卖或交易人类行为应按照上述第1款的规定进行惩处。
本条所规定的处罚应该升级为15-20年的有期徒刑,只要:
1)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
2)罪行是由公务人员对被害人滥用其职权而造成的;或
3)罪行是由有组织的犯罪团伙造成的。
第17条:有目的的运输
出于盈利、性侵犯、制造色情资料、违背受害人意愿的婚?觥⑹昭蛘呷魏涡问桨鞯哪康亩章簟⒄心肌⒙蚵簟⒔灰谆蛘咴耸涫芎θ耍魏稳嗽诿髦鲜銮榭鍪币廊徊斡朐耸浣慌写?-15年有期徒刑。
本条所规定的处罚应该升级为15-20年的有期徒刑,只要:
1)罪行是由公务人员对被害人滥用其职权而造成的;或
2)罪行是由有组织的犯罪团伙造成的。
第18条:跨境运输(带领他人穿越边境的行为)
在明知他人是被拐卖、招募、买卖、交易或者运输的情况下,依然将其运输出柬埔寨王国边界的将被判处7-15年有期徒刑。
在明知他人是被拐卖、招募、买卖、交易或者运输的情况下,将他人从外国非法运输至其他国家的应按照上述第1款的规定进行惩处。
本条所规定的处罚应该升级为15-20年的有期徒刑,只要:
1)罪行是由公务人员对被害人滥用其职权而造成的;或
2)罪行是由有组织的犯罪团伙造成的。
第19条:有目的的接收他人
出于盈利、性侵犯、制造色情资料、违背受害人意愿的婚姻、收养或者任何形式剥削的目的而拐卖、招募、买卖、交易或者运输受害人,如果任何人接收、窝藏或者隐匿受害人将被判处7-15年有期徒刑。
本条所规定的处罚应该升级为15-20年的有期徒刑,只要:
1)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
2)罪行是由公务人员对被害人滥用其职权而造成的;或
3)罪行是由有组织的犯罪团伙造成的。
第20条:为协助犯罪而接收他人
任何人出于协助犯罪的目的,接收、窝藏或者隐匿被拐卖、招募、买卖、交易或者运输的受害人的,将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和四百万至一千万瑞尔(柬埔寨货币单位)的罚金。
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本条所规定的处罚应该升级为5-10年有期徒刑。
第三章 拘禁
第21条:诱拐(扣留),监禁或拘禁
在没有合法权限的情况下,扣留、监禁或者拘禁他人将依照以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
1)如果扣留、监禁或者拘禁的时间不足一个月,判处3-5年有期徒刑;
2)如果扣留、监禁或者拘禁的时间达到或超过一个月,判处5-10年有期徒刑。
第22条:从重情节
在没有合法权限的情况下,扣留、监禁或者拘禁他人将依照以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
1)犯罪行为包含虐待或残暴的行为;
2)犯罪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
3)犯罪行为包含勒索赎金。
第四章 卖淫和儿童卖淫
第23条:卖淫和儿童卖淫的定义
本法所规定的“卖淫”是指为了换取任何有价值之物与不特定的他人发生性交或其他性行为。
本法所规定的“儿童卖淫”是指为了换取任何有价值之物,未成年人与他人发生性交或其他性行为。
第24条:招揽
为了卖淫而在公共场合自愿招揽他人的将被判处1-6天的监禁以及三千至一万瑞尔的罚金。
未成年人不受本条规定的处罚。
第25条:淫媒的定义
本法所规定的淫媒是指:
1)通过他人的卖淫行为抽取经济利益;或
2)协助或保护他人的卖淫行为;或
3)雇佣、介绍或者训练他人卖淫;或
4)强迫他人卖淫。
下列行为应当被视为等同于淫媒的行为:
1)在卖淫者和利用或花钱购买卖淫服务的人之间充当中介;
2)明知某种财富是从淫媒活动中获得,但仍然促进或者试图掩盖该财富;
3)阻挠政府机构或有资质的私人机构为从事卖淫活动或者有卖淫危险的人所提供的阻断、协助或再教育行动。
第26条:充当淫媒
充当淫媒的人将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
第27条:淫媒的从重情节
从事淫媒活动的人将被判处5-10年有期徒刑,只要:
1)充当淫媒或娼妓头领的人与卖淫者是长辈或后辈关系,不论这种关系是法定的还是非法定的,或者是自然形成还是因收养而形成的;
2)充当淫媒或娼妓头领的人虐待卖淫者;
3)充当淫媒或娼妓头领的人对卖淫者采用暴力或强迫手段;
4)淫媒是由有组织犯罪团伙充当的;
5)淫媒是由多人充当。
第28条:充当儿童卖淫的淫媒
如果卖淫者是未成年人,充当淫媒者将被判处7-15年有期徒刑。
适用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罪行时,本章其他条款中的“卖淫者”一词应该被替换为“儿童卖淫者”。
第29条:有折磨行为的淫媒
充当淫媒或娼妓头领的人对卖淫者曾施行折磨或其他残暴行为的将被判处10-20年有期徒刑。
第30条:对卖淫的管理
直接或者通过中介间接管理、利用、运营或资助卖淫场所的人将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
第31条:对卖淫场所的管理
任何人接受或者容忍下列情形的,将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
1)纵容他人在某场所或其附属建筑物中实施卖淫;
2)允许他人在某场所或其附属建筑物中为卖淫而寻找潜在客户。
第32条:卖淫的处所
任何人明知房屋将被他人用作卖淫处所,仍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非公共使用房屋的将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
第33条:与儿童卖淫有关的罪行
任何人违反本法第30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且犯罪行为与儿童卖淫有关时,将被判处7-15年有期徒刑。
在适用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犯罪时,本章相关条款中的“卖淫”一词应该被替换为“儿童卖淫”。
第34条:购买儿童卖淫
任何人通过向其本人、中介、父亲或母亲、监护人或者将该未成年人置于其监管或控制之下的其他人提供或允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价之物,而与15岁或15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发生性交或任何形式性行为的,应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
任何人对未满15岁的未成年人犯下上述罪行的将被判处7-15年有期徒刑。
第35条:招揽儿童卖淫
招揽他人从事或购买儿童卖淫,或者作为中介推广儿童卖淫的将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和四百万至一千万瑞尔的罚金。
任何人将上述罪行作为一项生意的应被判处5-10年有期徒刑。
第36条:与儿童卖淫相关的有条件借款
以未成年人从事儿童卖淫为条件,向他人提供借款或任何有价之物的将被判处5-10年有期徒刑。
以未成年人从事儿童卖淫为条件,向该未成年人提供借款或任何有价之物的将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37条:儿童卖淫的契约
与他人达成契约,规定未成年人必须从事儿童卖淫的将被判处5-10年有期徒刑。
与未成年人达成契约,规定该未成年人必须从事儿童卖淫的将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色情资料
第38条:色情资料的定义
本法所规定的“色情资料”是指诸如照片或视频之类的可视资料,包括电子形式的资料,通过对生殖器或其他类似色情行为的描述用以刺激或激发性欲望。
第39条:色情资料
任何人在公共场所分发、销售、出租、展示、放映或介绍色情资料将被判处7天至1个月的监禁,和十万至二十万瑞尔的罚金。
任何人为了违犯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罪行而拥有、运输、进口或出口色情资料,将按照第1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人为了违犯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罪行而制造色情资料将被判处1个月至1年的监禁,和二十万至二百万瑞尔的罚金。
第40条:儿童色情资料的定义
本法所规定的“儿童色情资料”是指诸如照片或视频之类的可视资料,包括电子形式的资料,通过对未成年人裸体形象的描述用以刺激或激发性欲望。
第41条:儿童色情资料
任何人在公共场所分发、销售、出租、展示、放映或介绍儿童色情资料将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和四百万至一千万瑞尔的罚金。
任何人为了违犯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罪行而拥有、运输、进口或出口儿童色情资料,将按照第1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人制造儿童色情资料将被判处5-10年有期徒刑。
任何人为了违犯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罪行而制造儿童色情资料将被判处10-20年的有期徒刑。
第六章 针对未满15岁未成年人的猥亵行为
第42条:与未满15岁未成年人性交
任何人与未满15岁未成年人进行性交将被判处5-10年有期徒刑。
第43条:对未满15岁未成年人的猥亵行为
本法所规定的“猥亵行为”是指,为了刺激或满足行为人的性欲望,触摸或暴露他人的生殖器官或其他性部位的行为,或者让他人触摸行为人或第三人的生殖器官或其他性部位的行为。
任何人猥亵未满15岁的他人将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和二百万至六百万瑞尔的罚金。
任何人重复违犯第42条或本条所规定罪行的将加倍判处有期徒刑。
第44条:豁免
未满15岁的人将免于本法第42条和第43条所规定的处罚。
第七章 民事救济
第45条:买卖或交易人类行为的契约及性剥削的契约
出于买卖或交易人类目的或性剥削目的而订立的契约无效。
与买卖或交易人类行为或性剥削相关联的借款契约无效。
本条及以后条款中的“买卖或交易人类行为”及“性剥削”是指与本法所规定的犯罪相关联的任何非法行为。
第46条:不当得利的返还
任何人在明知获利是通过买卖或交易人类的行为或者性剥削而取得的情况下,依然非法获取利益的,必须返还所有不当得利以及由此累积的利息。
受侵害方(被剥削方)除了可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以外,还可以要求赔偿。
为了实施买卖或交易人类的行为或者性剥削,与他人达成借款契约或任何其他约定的人无权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第47条:对被没收财产的优先权
受害人对由政府所没收的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和优先返还权。
第八章 补充条款
第48条:附加刑罚
对本法所规定的犯罪还可以采用下列附加刑罚:
1)没收任何已经用于或者企图用于实施犯罪的工具、材料或物资;或
2)没收作为犯罪组成部分的任何物资;或
3)没收因犯罪而获得或赚取的全部收益或财富;或
4)关闭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业务;或
5)限制民事权利;以及
6)禁止居留。
第49条:屏蔽受害人身份
针对本法所规定的罪行,报纸及其他大众传媒不得公布、传播或散布导致受害人身份被大众知晓的任何信息。
第九章 最终条款
第50条:法律的废止
由皇室法令(CS/RKM/0296/01)所颁布的《打击绑架、贩运人口、买卖人口及剥削人类法》将被本法所取代。
如果其他法律条款中的规定与本法规定相冲突,以本法规定优先。
第51条:刑法的替代
当《刑法》生效以后,本法第2条、第3条、第4条和第6条的内容将被《刑法》的相关条款所替代。
第52条:本法的实施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立即施行。
金边,皇宫
2008年2月15日
皇家签名及印章
诺罗顿・西哈莫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