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在打击拐骗强迫他人劳动专项行动中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公安局:
根据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全省公安机关打击拐骗强迫他人劳动专项行动正在进行,为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打击拐骗强迫他人劳动专项行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现就开展打击拐骗强迫他人劳动专项行动中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依法准确定性,稳、准、狠地打击各类犯罪活动
拐骗强迫他人劳动的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涉及多个罪名。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查清的事实,针对发现的具体犯罪行为,依法准确定性,稳、准、狠地打击各类犯罪活动。
(一)对强迫他人劳动的,按照刑法244条以涉嫌强迫职工劳动罪查处;
(二)对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作业、井下作业的,按照刑法244条第二款以涉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查处;
(三)对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按照刑法234条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查处;
(四)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按照刑法238条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查处;
(五)对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按照刑法262条以涉嫌拐骗儿童罪查处;
(六)对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妇女、儿童的,按照刑法240条以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查处;
(七)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依法解救被拐骗、强迫劳动人员的,按照刑法277条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查处;
(八)对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按照刑法242条第二款以涉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查处;
(九)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的,按照刑法342条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查处。
对同时具有以上两种以上行为,依法按照数罪并罚处理。
二、要准确处理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
拐骗强迫职工劳动往往涉及团伙犯罪,对团伙犯罪要认真进行分析,凡符合犯罪集团特征的,一律按犯罪集团处理,并注意按照犯罪集团收集、固定证据,决不放纵主犯和首要分子;对确实不属于犯罪集团的,按共同犯罪处理。
三、要强化诉讼意识、证据意识,依法严格办案
办案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和时限规定,严格依法办案。要有较强的诉讼意识、证据意识,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案件信息的沟通,及时串并案件,统一使用有关证据,防止因证据问题导致案件流失或者降格处理。对通过拐骗、强迫劳动的违法所得及赃款、财物,要及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切实打击违法犯罪,保护被拐骗、强迫劳动人员的合法利益。对一个犯罪嫌疑人实施多个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一个犯罪行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同案犯在逃,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事实已经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当及时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一人犯数罪或者一个犯罪团伙(集团)犯数罪的,对其中主要罪行或者其中一个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其他罪行一时难以查清的,可以先对其已经查清的主要罪行或者其一罪行作出处理。
四、要用足用好法律,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打击违法犯罪
对尚不构刑事处罚但具有强迫他人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阻碍执行职务、招摇撞骗等行为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违法人员,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劳动教养。
以上意见,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2013年07月15日 来源:河南省公安厅
http://henan.china.com.cn/news/henan/201307/493827DQVS.html